今日,重慶高院發(fā)布2024年加強知識產權審判服務新質生產力發(fā)展典型案例,其中,集佳代理的森科產品有限公司等訴溫州小黃鴨品牌運營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成功入選。
以下部分引用自重慶高院發(fā)布的2024年加強知識產權審判服務新質生產力發(fā)展典型案例摘要:
基本案情
原告森科產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1日獲準注冊第8814480號“”、第8814488號“
”商標,核定商品范圍為“服裝、鞋”等商品。權利商標經過原告長期、廣泛地使用,在市場上已屬于具有極高知名度和美譽度的馳名商標。原告德盈商貿深圳公司是森科產品公司的全資控股公司,亦為權利商標的被許可人。經調查發(fā)現,溫州小黃鴨品牌運營公司自推出“G.DUCK”品牌初始,即從品牌標識、品牌理念表述、品牌形象宣傳語、企業(yè)字號等多方面,對“
”品牌進行全方位、立體化的抄襲和摹仿,主觀惡意極為明顯。溫州小黃鴨品牌運營公司另申請注冊了被訴標識第40207943號“
”商標、第41102832號“
”商標、第50066249號“
”商標、第51031231號“
”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家用或廚房用容器等。溫州小黃鴨品牌運營公司、湖州歐凡信息科技公司未經許可,生產、銷售標注了與權利商標極為近似的被訴標識的保溫杯等產品,并通過線上平臺、線下門店進行宣傳、推廣和銷售,足以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嚴重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具有認定權利商標為馳名商標的必要性,且權利商標已達到馳名程度,依法認定構成馳名商標。被訴標識被突出使用在原告指控的使用場景中,具有標識和區(qū)分商品來源的功能,屬于商標性使用行為。雖然被訴侵權產品與權利商標賴以馳名的商品分屬不同類別,但鑒于權利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且服裝、鞋等和保溫杯等均屬日常生活消費品,消費群體存在交叉和重疊,被訴標識與權利商標構成近似。被訴行為會導致相關公眾認為被訴標識與權利商標之間存在關聯,被訴商標侵權行為成立。遂判決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四被告提起上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判斷權利商標有無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必要性需要考察以下兩個要件:1.被訴侵權產品與待認定的馳名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2.被訴侵權標識與待認定的馳名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當被訴侵權人系在不相同也不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權利商標近似的標識時,權利人無法根據普通商標進行訴訟維權,此時可以認定權利人通過認定馳名商標的方式進行訴訟維權有其必要性。